在广西申请专利,会遇到有进行专利优先权转让的情况,那么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时需要注意哪方面呢?
一、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用以证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信息:在先申请人即转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需要转让的优先权信息,即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转让方将在先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利益(包括优先权)转让给受让方。
三、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后中国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不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即,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需要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四、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递交之前,需要仔细核对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所含有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其中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要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录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受让人的信息要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申请中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如有不一致的信息,需要第一时间和相关当事人联系,询问不一致的原因。
【本文标签】 广西专利申请优先权转让证明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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